admin 发表于 2019-4-18 18:40:10

SFC 容許 網上開戶的通告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18EC52

致中介人的通函
在網上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2018年7月1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接獲業界不少關於在網上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查詢。本通函旨在向有意在網上與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中介人,提供指引。 中介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每位客戶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而所採納的開立帳戶程序必須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確保中介人得知客戶的身分1。假如在未設有足夠保障措施的情況下,與沒有為身分識別目的而現身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便會增加被假冒身分的風險。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現時容許使用獲得《電子交易條例》認可的驗證服務,在網上環境下核實客戶的身分。隨著電子交易愈見普及,證監會明白中介人有需要在不違背他們在《操守準則》第5.1段下的責任的情況下,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從而為客戶提供更佳的服務。為了在對《操守準則》第5.1段進行檢討前提供更大靈活性,並貫徹第5.1(b)段所列明的方式,證監會亦將會接納中介人採取下列程序,藉以在網上與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核實客戶的身分:
[*]取得由客戶透過電子簽署2方式簽訂的客戶協議3,連同該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客戶的身分證或其護照的有關部分)副本;
[*]將數額不得少於10,000港元的首筆存款,由以客戶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銀行戶口(指定銀行戶口4)成功轉帳5至中介人的銀行戶口;
[*]日後就客戶交易戶口作出的所有存款及提款只能透過指定銀行戶口進行;及
[*]就每名客戶的開戶過程備存適當的紀錄,而該等紀錄可供隨時取覽,以進行合規檢查及作審計用途。
證監會相信,上述程序將會減輕中介人在開戶方面的負擔,並同時減控在網上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所涉的風險。中介人在與海外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注意當地監管機構的規定6。證監會將會留意科技的發展,並可能在適當時候提供進一步指引。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188與陳麗明女士聯絡,或聯絡負責的個案主任。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完SFO/IS/040/2018
1   請參閱《操守準則》第5.1段。
2   “電子簽署"在《電子交易條例》第2(1)條的定義為與電子紀錄相連的或在邏輯上相聯的數碼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樣、數目字或其他符號,而該等字母、字樣、數目字或其他符號是為認證或承認該紀錄的目的而簽立或採用的。
3   《電子交易條例》第17條規定,在合約成立方面,除非合約各方另有協議,否則要約及承約可全部或部分以電子紀錄形式表達。
4   客戶可指定多於一個銀行戶口作為指定銀行戶口,前提是已透過銀行轉帳完成了相同的核實程序。
5   若中介人沒有取得由收款銀行提供有關發送人的足夠資料,便應向客戶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以確認有關轉帳是由客戶銀行戶口作出的。
6   例如,一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可能在公民投資海外市場或跨境資金轉移方面設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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