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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金騙案 60歲婦投資8萬 兩日輸剩2千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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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0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59137&d=1498

倫敦金騙案 60歲婦投資8萬 兩日輸剩2千蚊
(2011年06月07日)


工聯會在過去兩年多來,共接獲25名市民懷疑買賣倫敦金受騙的求助,涉及金額超過230萬元。部分事主指最初被遊說以約10萬元開戶,但經紀沒有詳細解釋風險及交易程序,卻在短時間內為事主頻密落盤,經紀賺取佣金,事主則不斷虧蝕。由於中介公司及經紀並不是本港交易場成員,故事主無法申訴,工聯會促請政府設立完善機制監管倫敦金交易。


其中一名受害人、60歲的王女士(圖左),她和其他4人看到報章廣告後,在2008年6月到一間名為香港博奕研究中心的投資學校,繳交6,800元學費學習投資。有經紀導師遊說她們開設戶口學習投資黃金,直言可以「一路學一路炒」,更表示絕對不會虧蝕。結果他們在一間名為永豐金融集團的公司開戶,王女士與友人一共存入約8萬多元。

永豐金融表示對事件不知情
其後,經紀沒有獲王女士授權便進行買賣賺佣,兩日內更在她的戶口落盤47次,王女士戶口卻一直虧蝕,最後只餘下二千多元,令她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他們一行5人最後報警求助,該名經紀在今年1月被判企圖欺詐罪而判監6個月,但證券公司卻表示對事件不知情,只願意賠償多收取的佣金約1萬元。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現時在香港買賣黃金不需要特別向證監會註冊,建議政府參考英、美等國家,成立監察金銀買賣的機制,避免騙案再發生,否則只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強調,本港的黃金買賣制度及處理方式與歐美國家一致,欺詐亦屬刑事罪行,受到法例規管。警方數字則顯示,去年接獲有關倫敦金騙案涉及金額大幅上升,達到800多萬元,其中一案的款額,受害者更被騙去600多萬元。



香港博奕研究中心.gif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0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0607&sec_id=4104&art_id=15319433&av_id=15319743



【本報訊】香港被譽為國際金融中心,倫敦金騙案卻層出不窮。工聯會在過去一年半,共接獲 25名懷疑投資倫敦金受騙的求助個案,其中兩名受害人指稱透過報讀香港博奕研究協會舉辦的黃金實戰課程,認識任職永豐金融集團的導師,導師其後在未經顧客同意下以戶口進行大量交易,在短短幾日間「蒸發」苦主的投資本金。
王女士及張女士在 09年間,以 6,800元報讀香港博奕研究協會舉辦的黃金實戰課程,課程約有 50多人參加,課程導師為永豐金融集團金銀投資部的副總裁。在課堂期間,導師示範出價買賣倫敦金皆成功獲利,令兩人被游說到其任職公司,分別以 8萬及 10萬元開設倫敦金投資戶口。不過,兩人其後翻查交易紀錄,才知悉數戶口被挪用,數日間進行大量交易,本金已幾近被存倉及買賣佣金蒸發,輸乾輸淨。


被騙取密碼進行交易
王女士承認,看見導師在示範時均賺錢,而且是親身到永豐設於中環的辦事處開戶,故一直未有起疑。由於不懂得使用網上交易系統,故被騙取交易密碼進行交易,幾經追討才取回交易紀錄,發現 3日間進行了 43宗買賣,全數虧蝕,「我根本唔知道有冇買到黃金」。工聯會其後發現,永豐金融集團旗下有多達 5間進行金銀及證券期貨買賣的子公司,只有部份屬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註冊會員,但王女士開戶的一間永豐子公司卻非未有註冊。導師其後被法庭裁定企圖欺詐罪,但苦主未能追回損失。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倫敦黃金市場每日只有兩次定價時間,金銀交易公司是如何根據波幅定價,顧客往往不得而知。他指有理由懷疑,部份不法公司在揑造價位,進行食價及不斷交易收取佣金,認為這已構成詐騙罪行。他將向立法會的相關事務委員會提出議程,討論監管紙黃金買賣。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0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要養成習慣:

1) 文件方面:  一定要定期睇下自己的  日結單據 及 月結單據
    現在一般可以查 EMAIL 或上網登入有關證券公司網頁內查閱的。


2) 操作方面:  自己買賣完, 一定要睇清楚自己倉底狀況, 確定正確倉底, 或無倉底,
    才關閉買賣平台。

3) 對買賣或產品方面:  不明白的可以致電經紀查詢一下, 作出多方面了解後,
    如有 模擬戶口可用DEMO 試試, 習慣及懂得相關操作後, 才好落真市場。

4) 對廣告方面:  不要盲目相信, 因為『廣告』此終係 "市場策略" 的一環,
                     一定會用最搶眼的內容、文字及圖片, 要自己取得相關資料後,

                     細心分析一下, 才作出結論。

.... 最後, 要提一句,  
世界上是沒有 100% 不會輸,
亦沒有甚麼 100% 必定贏方法,

只有存在『輸時少, 贏時多』的方法~
          而且,係須要學習技巧的~
发表于 2011-6-10 02: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係到今時今日都仲有人受騙,20 年前的橋而家仲 work
所以我 trade gold 都唔禁幫趁本地的 "大行",程遠用 IB trade gold futures
 楼主| 发表于 2011-6-10 09: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咁...今次係個人操守問題, 如果我無理解錯, 佢地係買賣  "紙黃金" , 而唔係 "期貨金" !

期貨金- 係受香港交易所管轄
紙黃金- 不受香港交易所管轄

依架網上自己下單的 "期貨商品", 只要係本地"有牌照" 證券行,
其實都好安全, 因為有牌照, 就是受證監會監管,
亦都受到 投資者 賠償額保障。 (不包括紙黃金, 而紙黃金不等於期貨!)

賠償額保障基金分為:
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  及  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

 楼主| 发表于 2011-6-10 09: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invested.hk/invested/tc/html/section/intermed/icf/investor.html

or

http://www.sfc.hk/sfcRegulatoryHandbook/TC/displayFileServlet?docno=H217

投資者賠償安排


《證券及期貨條例》合併及革新了香港過往 10 條規管證券期貨市場的法
例。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在2003 年4 月1 日生效。新法例對現有規管證
券期貨市場的條例作出了多項重要的修訂。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設立的投資者賠償計劃改善了以往的投資者
賠償安排,為你提供額外的信心和保障。


以往的賠償安排是怎樣的?
以往設有兩項賠償計劃,包括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
金。該兩項計劃只涵蓋交易所參與者,而每間經紀行的賠償總額設有上
限(每間證券經紀行為800 萬港元,而每間期貨經紀行則為200 萬港元)。


無論投資者的損失有多少,及不論因經紀行違責而索償的人數有多寡,
這個以每間經紀行計算的賠償上限都適用,因此投資者難以確定他們可
以得到多少保障。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哪些新安排?
新的單一「投資者賠償基金」取代了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
賠償基金。新計劃將每名投資者就買賣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
定為15 萬港元。
此舉不但有助提高賠償機制的透明度,也可讓你清楚知
道一旦中介人違責時,你可以獲得多少賠償。新機制適用於在2003 年4
月1 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件。


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現已擴大至更廣泛的中介人類別,包括交易所參與
者、非交易所參與者、銀行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目前,該計劃只涵蓋
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賠償基金將由一間獨立的「投資者賠償有限
公司」負責管理,而該公司是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
的。


哪些人可提出賠償申索?
合資格的中介人客戶,如因中介人或其相聯者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或相關
資產所犯的違責事件而蒙受損失,可向賠償基金提出賠償申索。設立賠
償基金的目的是要為散戶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網,故此機構投資者將沒
有資格提出索償。

「違責」所涵蓋的範圍包括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託、虧
空、欺詐或不當行為。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會裁定是否曾發生違責事
件,以及申索人是否有權獲得賠償基金的賠償。


如何計算每名投資者的賠償上限?
例子 1:A 先生透過藍天公司持有價值28 萬港元的股份,並將10 萬港
元存放於該公司用來買賣期貨合約。一旦藍天公司違責,A 先生最高可
獲多少賠償?


以每名投資者計算,買賣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為 15 萬港
元,所以A 先生就股份可獲的最高賠償額為15 萬港元,而就期貨合約
可獲的最高賠償額為10 萬港元,合共25 萬港元。

例子 2:B 女士在白雲公司開立了兩個戶口,分別持有價值12 萬港元
和14 萬港元的股份。倘若該公司違責,B女士最高可獲多少賠償?
B 女士最高可獲15 萬港元賠償,因為賠償上限是以每名投資者計算,
不論投資者在違責的經紀行開立了多少個戶口。

例子 3:C 先生和C 太太在紅太陽公司開立了聯名戶口,持有價值100
萬港元的股份。一旦該公司違責,他們每人最高可獲多少賠償?
賠償上限是以每名投資者而非每個戶口計算,所以 C 先生和C 太太可
分別索償最多15 萬港元。

例子 4:X 女士的經紀行在2003 年4 月1 日前違責,而X 女士已向聯
合交易所賠償基金提出申索,並在2003 年4 月1 日後依然等待著有關





 楼主| 发表于 2011-6-10 09: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索的裁決通知書。就他的申索而言,賠償上限將會按每名投資者計
算,還是按每間經紀行計算?


這是取決於違責日期。若有關經紀行的違責日期是在 2003 年4 月1 日
前,舊計劃中以每間經紀行計算的賠償上限將會適用。新計劃中以每名
投資者計算的賠償上限,只適用於在2003 年4 月1 日或以後發生的違
責個案。

賠償基金從哪裡獲得資金?
首筆資金來自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所轉讓的資
產,並在轉讓時留有足夠資金來應付尚待處理的申索。新的投資者賠償
基金會向證券交易的每一方收取0.002%的交易徵費,以及從期貨合約交
的每一方收取0.5 港元(小型期貨合約則為0.1 港元),直至基金的儲備
累積至適當的水平為止。

我應如何提出申索?
你可於指定限期前提交申索,而該限期通常是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就邀
請有關人士提出申索而發出的公告當日後3 個月內。如沒有刊登該公
告,你須在首度察覺違責事件當日後6 個月內提交申索。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會向你發出裁定通知書。如申索不獲批准,便會在
通知書內向你說明理由。

假如我不同意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裁定,該怎辦?

過往的法例只容許你就交易所不批准申索的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在新
制度下,你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发表于 2011-6-12 0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s, 好詳細。
发表于 2011-6-15 12: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消委會發現,近期有短期式投資培訓課程導師,未經領牌便向學員提供投資意見,令學員可能蒙受金錢損失。

消委會表示,坊間有一些短期課程,只有數天或數小時,但學費可能過萬港元。也有一些機構以免費講座招徠,向投資者推銷學費高昂的賺快錢課程。

消委會提醒市民,一旦發現課堂上導師由教授普通金融知識,變成推介某隻股票,甚至提出可代為進行真實的買賣,便要提高警覺。

消委指出,純粹經營培訓機構和分享一般投資知識,毋須向證監會領牌,但進行真實的股票買賣則已超越了授課應有的範圍。

為免付出學費後換來無牌投資顧問的投資意見,消委會呼籲投資者應瀏覽證監會網站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
查核有關的教育機構或授課導師是否已註冊或領牌,投資者也不應單靠投資顧問的貼士買賣。


http://hk.news.yahoo.com/有投資課程導師無牌教炒股-032140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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